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然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医患关系、民办代课教师、军转安置等群体的问题,随着社会矛盾激增并相互交织,信访成为老百姓表达诉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受“官本位”文化观念的影响,一些群众更倾向于通过越级上访来解决问题,诉讼与上访交织,信访不信法、相信上级不相信下级、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等乱象突出。
涉访维稳伴随上访现象激增而产生,上访与维稳相伴相生。从狭义上讲,维稳是指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为减少信访人上访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公安机关参与的工作,如监控重点信访人的行踪、收集信息、劝阻在特定时期上访和遣返扰乱治安秩序的上访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的深化,社会矛盾与日俱增,给社会稳定带来新挑战。近年来,谋利型和勒索型上访现象有所增加,严重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部分地方政府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政策,将维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有时甚至将维稳与维权、上访与发展对立起来。
公安机关经历了从广义维稳到狭义维稳的角色演进。在《宪法》、《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一直肩负维护政权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职责。广义维稳是其基本职责,通过打击犯罪保障社会治安和国家稳定。狭义维稳则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形成的,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动实施“一票否决”制,2005年起信访部门实施信访通报排名制度,迫使公安机关逐步参与到压制上访、实现“零信访”“零登记”的狭义维稳活动中,至今仍在持续。
基层公安机关参与涉访维稳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预警,通过监控重点信访人的行踪和动态,预防可能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接访式执勤”,公安民警在省城、京城重要机关及接访部门附近执勤,劝阻上访人员返回;三是劝返、带回上访人,派出所民警需随同地方政府人员将上访人从省城、京城带回;四是劝阻、稳控上访人上访,对重点人员进行监控,防止其上访,但有侵犯上访人人身权利之嫌;五是处置与上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增加了基层公安机关的负担和冲突风险。
基层公安机关通过维稳巩固了国家政权,在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及党的全会期间,维护了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了重要会议的顺利举行,增强了人民对国家稳定和中共执政能力的信心。公安机关在国家重大活动、赛事和外交活动中参与维稳,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机关通过收集分析情报,打击上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利用上访制造事端、借机敲诈勒索地方党委政府的,以及通过上访谋取不劳而获的,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秩序,树立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导向,保障了正常信访群众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与此同时,由于公安的特殊性质易激化矛盾,信访制度常被非正常上访所干扰。信访制度设计不足、工作流程不畅以及形式主义,甚至“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进而引发访民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现行的属地管理原则在实践中被曲解为户籍地管理,使得户籍地政府在信访管理中采取被动维稳措施,而事发地相关部门则懈怠推诿。公安机关考核指标主要以信访总量、特别是涉及越级信访和集体信访人数作为衡量信访维稳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加之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公安的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剧了警民冲突。
基层公安机关的涉访维稳难题主要源自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工作机制的缺陷。通过强化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公安机关在涉访维稳中扮演正确的角色。建立全面、及时的涉稳信息收集和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增强前瞻性及响应速度。改进信访考核机制,从以数量为主向质量和解决效果转变。推广善治和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和公共事务的民主参与。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确保合法诉求得到合理解决,既要注重“三慎原则”,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力、慎用强制措施,又要坚决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稳定和秩序是国家改革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标志。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基础性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基础秩序的重要职责。在国家改革深入与不稳定因素日增的背景下,公安机关面临的维稳压力逐渐增大。将中共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和尊重民众的合法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公安机关需改进工作考评制度,并与社会其他力量协同,实现维稳与维权之间的平衡,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